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
《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》对提案的审查和处理作出如下规定:
一是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。经审查立案的提案,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。经审查不予立案的,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。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。
二是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提案,可以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,送中共中央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研究处理。
三是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。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提案,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;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,随时交办。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向委员反馈。